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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6〕7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通过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加强监督管理、开展专项治理等工作,全省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但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干部对在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减轻农民负担存在模糊认识,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存有盲目乐观和松懈麻痹思想;有的地方在兴办农村生产公益事业的过程中,尊重当地实际和农民的意愿不够,巧立名目向农民集资收费;个别地方存有“免税兴费”等现象;有的地方支农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这些问题虽然出现在个别地方,但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将会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澄清和消除各种模糊认识及盲目乐观情绪,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深入扎实地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二、明确工作重点,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农民负担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全面推进,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进一步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也由重点“治重”、“治乱”转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有效防止反弹的新阶段,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落实税费减免和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取消农业税和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政策,严禁巧立名目或变换方式再向农民收取。已经宣布取消的各种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政府基金不得恢复。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必须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克扣。征用农民土地必须按规定补偿,并积极探讨妥善安置失地农民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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