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凡经允许对游客开放的宗教场所,必须实行门票管理,使用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门票,由各级宗教协会对门票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经营活动涉及文物管理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监管。
第八章 漂流管理
第四十六条 漂流旅游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地方海事机构按照《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对漂流河道进行航道安全评估、漂流艇筏的检验、漂流工的适任培训以及水上安全监督。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州、县旅游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质量、设施设备、价格、安全、卫生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要发挥好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第四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旅游执法部门接到电话、书面或口头投诉后,必须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结论,并通知投诉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说明理由。由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处理的,必须在5日内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旅行社服务质量投诉范围及质量保证金的理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旅游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对不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