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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旅游客运公司必须为自愿保险的旅游者代办人身保险。旅游客运公司必须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客运运输价格。

第三章 导游人员

  第十九条 凡在我州带团的导游必须遵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导游诚信服务承诺书》。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在从事导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

  (二)导游带团未佩戴导游证胸卡;

  (三)不按团队运行计划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擅自增减服务项目,超次超时购物;

  (四)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索要小费、收受回扣,安排或介绍旅游者参与色情、赌博等违法活动;

  (五)私自承揽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六)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旅游者;

  (七)恶意向游客介绍失实的阿坝州、县社会治安及景区情况,丑化民风民俗,伤害民族感情,影响民族团结。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提供讲解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尊重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准确讲解阿坝州州情、藏羌文化、民俗风情、红军文化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凡进入我州从事旅游活动的导游,必须每年第一季度到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入州申报、登记。旅游执法部门必须对导游执业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四章 旅游宾馆、饭店

  第二十三条 旅游宾馆、饭店必须取得相关证照并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诚信经营保证书》,明确经营者的责任、义务。

  第二十四条 旅游宾馆、饭店客房价格实行价格申报制度,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旅游指导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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