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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2、“十一五”期间开发区各工业园区实现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全部留归各工业园区安排使用;对于各工业园区内实现的省、市财政分成的各项税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年终全额返还给各工业园区,用于偿还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兑现优惠政策、扶持园区企业发展等。
  3、为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在“十一五”期间省上每年给开发区各工业园区安排一定额度的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资金。同时,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要积极帮助开发区加大争取中央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的力度。
  4、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的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等专项收入全部留归各工业园区,用于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培训等项目的支出。
  5、省上每年安排的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外贸发展基金、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等专项资金,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牧厅等部门要给予开发区重点倾斜,支持工业园区加大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的力度和项目前期、培育出口基地等方面的投入。
  6、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青海省各分行、地方股份制银行等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加大对开发区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建设的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对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给予开发区管委会适当的贷款授信额度,开发区管委会以土地出让金或财政为信用担保,实行统借统还或各工业园区分借分还。对各工业园区发展前景好、带动力强、具备建设条件的重点工业项目,可优先列入省上工业项目融资平台,以解决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促使项目尽快建成投产,发挥效益。
  7、对开发区各工业园区在电力、铁路运输、水资源、天然气、矿产等方面的资源配置,省上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开发区重点发展的载能工业、新材料、新能源等企业的供电价格,给予省上出台的用电扶持政策。对入驻工业园区企业的工业用水增容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费用给予一次性减半征收的优惠。
  8、入驻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的企业,除国家、省上明文规定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有偿劳务收费项目外,其它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企业摊派和收取费用。对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企业有权拒绝缴纳或向开发区管委会投诉。
  (六)完善工业园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1、鼓励省内外大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开发区各工业园区设立研发中心、技术服务中心、职业培训中心、物流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运营中心。开发区各工业园区也要通过创办中小企业创业园、科技孵化中心等方式,积极为引进中小企业和吸引科研人员、归国留学生进园创业搭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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