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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1、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规划修编,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据《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经西宁市政府批准后由各工业园区具体实施。
  2、开发区各工业园区在省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设立规划建设分局,负责各工业园区内的规划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委托代办《房屋所有权证》等事项。
  3、在开发区各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范围内,无需由国家或省上投资、平衡能源的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区别不同情况直接核准或备案,抄送省市主管部门;需由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按规定申报程序办理,省级各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及时办理核准或备案、转报等事项。外商投资项目,除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项目外,其它鼓励、允许类项目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开发区管委会自行核准,抄送省市主管部门备案;需由国家主管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开发区管委会应按规定申报程序办理。
  (三)加强工业园区的土地管理工作
  1、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开发区管委会的指导下,负责各工业园区规划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依法办理有关事项。
  2、根据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的发展需要,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工业园区用地计划要优先予以安排。
  (四)提高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配套能力
  1、开发区要按照高起点规划、新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规划建设和管理好各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电力公司、青藏铁路公司以及天然气、供排水、通信公司等部门和企业要把工业园区的供电、供排水、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置、主要道路、支线铁路、天然气管网、通信网络等建设项目纳入省市建设和改造计划予以重点支持,积极协调解决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相关问题,为工业园区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设施配套环境。
  2、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的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设施建设列入省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省市主管部门要结合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的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年实施,为园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条件。
  (五)加大对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1、入驻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的各类企业,凡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均可享受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青政 [2001]34号)或《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 (青政[2003]35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发展需要,提出有关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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