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司法厅,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函》(鄂司法发函[2005]48号)收悉。鉴于近几年来考试工作成本增加较大,原国家司法考试费收费标准偏低等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组织开展的国家司法考试费收费标准由每人每科50元调整为每人每科60元(共考四科,含上交国家的30元考务费)。
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或加收其他费用。
三、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