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关于开展保险营销员后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沪保监办复[2006]3号)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你会《关于贯彻<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后续教育问题的请示》(沪保同业公会[2006]第6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 根据《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应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交报告,保险监管机构将对具备条件开展培训工作的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因此,你会应向我局提交开展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的报告,经我局认可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开展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工作。
2. 你会在取得培训机构资格后,应当以保险公司自愿参加为原则,为各公司保险营销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