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规划的审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首先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要报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对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严格审查,保证规划修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纲要审查的重点是规划前期研究工作、编制思路和方法、规划确定的人口、用地发展规模、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以及规划提出的重大项目方案等。规划纲要通过审查后,方能开始规划成果的编制报批工作。城市总体规划要以规划纲要为基础,严格按纲要审查意见进行编制。各市、县城市总体规划应经上级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报上级政府审批。修改后的规划编制成果报请上级政府审查时,应当附有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审查意见和成果吸纳意见等情况报告。
(三)加强对规划设计市场和规划编制队伍的管理。各级政府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开展规划修编工作。省建设厅要加强对全省规划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不予组织审查。
四、强化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完善规划监督检查机制。在总结近两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和完善设区市向县(市)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与此同时,抓紧建立省级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由省政府向各设区城市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要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对违反规划行为的社会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强化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市、县政府及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及擅自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问题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对发生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变更、局部调整,以及实施中出现重大违法问题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由当地监察部门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要结合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展建立城市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的试点工作,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督。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监测。
(三)建立规划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各市、县政府每年底应当将本年度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批准机关报告;各市、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上一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告本年度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