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做好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要认真总结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对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等调控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价,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改进下一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提高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水平。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同时,同步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工作。重点加强对人口、土地、水资源、能源和环境等城市发展基本要素的专项研究工作。通过研究论证城市人口、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为规划修编提供科学依据。要认真研究当地城镇人口集聚机制、市域城乡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以及流动人口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资源、环境等制约条件,科学预测城市人口发展规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现状、趋势,科学确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人均用地标准、能源消耗与各项环境指标。
(三)发挥城镇体系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指导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指导省域城镇发展的依据。各市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要按照《江西省城镇体系规划(2005-2020年)》确定的全省城镇发展的总体布局、等级结构、职能分工和原则要求,结合城市的人口、资源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对城市的性质、功能和规模作出准确定位,统筹安排对城市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促进城市产业结构和布局的合理调整。各城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按规定同步完成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以指导县、乡镇规划编制。
(四)完善规划编制内容。要认真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科学确定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范围。划定“蓝线”(城市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黄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等四线,并制订严格的空间管制措施。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近期建设规划和强制性内容。城市环境保护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环境保护专门篇章。资源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管理、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等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三、改进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一)严格按法定程序组织规划修编和调整。组织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原规划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专家论证,将论证结果进行公示,并提出专题报告,经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开展。调整后的城市总体规划要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公示和备案。未经认定,擅自组织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追究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