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补助费:受业务部门(含高校)委托开考,并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抽考或认定学历的,由业务部门(含高校)按每一考生每门课程18元标准交纳考试补助费(不含报名考试费)。高校从已收的学费中支付,不得另向学生收取。
(十一)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第一级、二级、三级)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级80元(含等级证书费)。
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四级)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级135元(含等级证书费)。
(十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30元。
(十三)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80元。
(十四)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外语水平、学科综合)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100元。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向考生收取的最终收费标准,各地各部门(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费用。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或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各收费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在收费地点醒目处以规范的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以及上网等方式,实行常年公示。在公示内容中,除收费项目、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外,对收费纪律、投诉方式等也必须予以公布。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外省(市)院校在湖北招生考试收费,应持所在省(市)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到湖北省物价局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后方可收取费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教育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8]311号)、《关于省考试院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字[1999]212号)、《关于调整招生考试、录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73号)、《关于调整部分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1]174号)、《关于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及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1]69号)中“硕士学位水平报名考试费”、《关于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通知》(鄂价费[2002]206号)文有关教育考试收费的规定以及《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3]296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