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06〕15号 2006年7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的精神,提高我省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现就全省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畜牧兽医工作关系到我省农业、农村经济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我省现行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尤其是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晰、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的发展,动物疫病时有发生,动物疫病的防控形势严峻。因此,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改革我省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二)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三)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增强畜牧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提高我省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促进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体系
(四)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各市、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由当地政府结合养殖业发展情况和兽医工作需要设置,并按程序报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畜牧、兽医、饲料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标准规范;负责畜产资源、草地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指导畜牧业产业化经营,实施畜牧业科技兴牧;负责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医医政和药政管理工作;拟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监督管理本地区的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的安全工作;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的管理以及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
(五)建立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体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在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归口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设区市或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和监督。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指导,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动物卫生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