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大中城市340元、县城330元、农村290元。
小学:大中城市1-2年级180元、3-6年级200元,县城1-2年级170元、3-6年级195元,农村1-2年级145元、3-6年级170元。
3、核减和免交。对不符合上文中规定的信息技术教育费条件的学校,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必须按照大中城市、县城初中40元,小学25元,农村初中25元,小学15元的标准,在“一费制”推行标准中核减信息技术教育费后收取。
三、“一费制”以外其他收费
1、中考费、住宿费、搭伙费仍按鄂价费 [2003]221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执行。对实行购买饭菜票就餐的学校,为学生提供的饭菜应按实际成本定价,不得盈利或节余。学校必须加强管理。每学期终了,各级物价部门应对学校食堂的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其盈利和节余部分全额退还给学生。
2、中小学校借读生借读费继续按鄂价费[2003]221号和鄂价费[2003]249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办法执行,其中:农村小学和初中不允许收取借读生借读费。
3、学生防疫、体检、校服、保险、电影、自行车停放等不列入学校收费项目,其费用按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由提供服务的有关部门收取,学校不得参与或组织此类收费。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其收费标准。
4、中小学必须免费为在校学生提供开水;不得强制向学生提供纯净水(矿泉水、蒸镏水等)、课间餐、豆奶(牛奶)并强制收取费用。
5、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晚自习费、电教(多媒体)费、小班费、试卷费、考试费、补考费等费用和本通知附表二规定之外的教辅资料、地方教材等费用。不得以民办或改制的名义举办“校中校”、“校中班”向学生收取费用。
四、“一费制”的有关规定
1、进一步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各地要按照省制定的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和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最低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按照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和维护学校正常运转的需要,制定本地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和本地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将预算内公用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安排,确保学校公用经费的需要和学校正常运转。为确保“一费制”顺利实施,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与“一费制”同时执行。
2、进一步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秩序。中小学教科书的选用范围严格限定在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发布的《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科书目录》(见附表二)中,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超范围选用。学校必须在“一费制”课本费内,按《目录》的规定为学生配好配齐必修必订课程用书,该项费用有节余的地方可选订附表二中的选修课程用书。在此之外,严禁学校以任何借口和名义向学生发放教辅资料和收费。学期结束前,各学校应将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使用结果清算并在校内向全体师生公布,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执行。
省外版本教科书进入我省需要接受我省价格监督,同品种教科书价格高于我省的定价,原则上按照我省核定的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