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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鄂价费[2006]126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和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听证会的情况,经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费制”推行范围
  我省“一费制”推行范围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含村小)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非民办机制普通小学和初中。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我省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的农村小学和初中继续执行原“一费制”收费政策。
  民办中小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省有关民办教育收费规定执行;经省教育厅审批改制的中小学校收费按已批准的标准执行,今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审定后重新确定收费政策。
  二、“一费制”的收费内容与标准
  1、“一费制”的收费内容。我省“一费制”收费内容包括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下同)、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下同)和作业本费。
  杂费中的信息技术教育费为有条件收费,具体条件为:全省推行“一费制”收费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生人数与计算机台数之比小学达到20:1,初中达到15:1,且有专门的计算机教室及计算机教学计划或省远程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省远程教育试点县的中小学校,经县(市、区)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批准。
  根据国家有关精神,我省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可以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其条件和标准按本文规定执行。
  2、“一费制”的收费标准。“一费制”收费推行标准分大中城市、县城、农村等三个不同类型,由省统一确定。初中、小学每生每学期标准如下(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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