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等,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3.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宁部队、武警宁夏总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由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宁夏军区或武警宁夏总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d.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事件、受灾区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动用的兵力和设备等。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县级抗旱服务队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接受直接为群众提供流动灌溉,为特困户、五保户、卫生院、学校等提供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以及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4.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城乡排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并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和渡口的安全。
  6.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害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赶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防治水旱灾害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戒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8.物资保障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物料,主要有救生衣、草袋、编制袋、铅丝、木桩、片石、砂石料等。
  (2)自治区防汛抢险物资调拨,按照《宁夏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执行。各地发生灾情,按照就近的原则动用防汛抢险物资。自治区防汛抢险物资主要用于黄河干流险工段,沿贺兰山的银川、石嘴山两市城市等重点防洪工程应急。
  (3)部队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的装备、物资、器材等保障,协助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部队做好饮食、住宿、供水、供电、供暖、医疗和卫生防病工作,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指导部队抢险救灾行动。
  9.资金保障
  (1)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的防汛岁修资金主要用于防汛报讯费、防汛车辆油料费和各地水毁防汛工程维修费等开支。各县(市、区)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费用,用于当地防汛抢险工作。
  (2)中央财政支持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地区的防汛抢险和解决抗旱水源。
  (3)自治区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重点防洪、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同时要积极争取国家水利基金的支持。
  10.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汛期和旱季,各级政府要根据情况,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援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要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救灾。
  (三)技术保障
  建设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宁夏子系统
  (1)形成覆盖自治区、市、县(区)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中央报汛站和区内重点水文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报送到国家防总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3)建立和完善黄河宁夏段、大中型水库、贺兰山山洪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工程数据库及各地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各地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6)建立旱情监测和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区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四)宣传、培训、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涉及军队参加重大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应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