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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八)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密切注视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要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3.市、县(区)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受灾现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九)抢险救灾
  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县(市、区)防讯抗旱指挥部应根据灾情的性质,迅速对灾害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和相关部门联系。
  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灾害的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形成处置方案和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调集当地部门和单位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理或救援工作。黄河干流宁夏段堤防决口的封堵、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抢险机动队或当地驻军等实施。
  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部门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十)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对转移的群众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要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出现水旱灾害后,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灾地区的疫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十一)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十二)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十三)应急结束
  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2.依照有关规定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五、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通畅的责任。
  2.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织防汛专用网络,确保信息通畅。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信息畅通,必要时,调集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由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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