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省局。原《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房服[2000]329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企业和个人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停车场经营单位或个人利用场地设备、设施等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泊位服务,向车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实施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应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协调平衡全省价格水平,审批省属单位和垄断性(交通肇事、违章指定停车场、机场、车站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 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