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整顿(2006年3月-11月)
1、3月10日前,各县市要完成排查摸底。对各种违法开采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所有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
2、开展集中整治。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到位,该纠正的纠正,该处罚的处罚,该整顿的整顿,该关闭的关闭;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各县市必须在2006年11月底前完成整顿任务。
(三)建章立制(2006年11月-2007年10月)
坚持一手抓整顿,一手抓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整顿的基础上,不断规范全州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州必须在2007年8月底前,完成规范工作任务;在10月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任务。
(四)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分两个阶段。2006年11月-12月验收整顿工作情况;2007年11月检查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完成情况。各县市要在整顿和规范工作结束前写出自查报告,报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州、县市都要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由政府的主要领导任组长,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州整顿办公室设州国土资源局(联系人:陈坚、索花叶;联系电话:0743-8735225,8223920)
(二)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实施主体,因此,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要层层签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责任状。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种“矿霸”和黑恶势力,积极参与非法矿山的关闭,加强对采矿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的管制;监察部门要对国家机关党政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财政部门要保证整顿和规范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工商部门要加强矿山企业的证照管理;环保部门要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矿山进行专项治理整顿;安监、煤炭部门要加大对矿山安全生产整顿力度,严查各类违法生产的案件。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违法矿山的取缔打击力度。对被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的矿山,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暂扣或收回所有证照。对确定关闭的矿山,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依法关闭。发改部门要停止立项批复;公安部门不准提供火工产品;电力部门不准供电;银行不准提供贷款;国土资源部门不准办理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不准办理安全许可证;煤炭部门不准办理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准发放营业执照;环保部门不准办理排污证等相关证照。对在整顿和规范过程中,凡出现失职渎职,监督检查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