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州确定的矿种和矿区以外的矿种和矿区比照上述要求进行整顿和规范。
(二)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管理违法行为。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查、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等各项行政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审批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各类非法干预或越权处置矿业权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排查、纠正、撤销。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投资入股和参与办矿的,要按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三)坚决整顿和关闭严重破坏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因采矿导致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责令停产整顿,拒不停产整顿或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予以关闭。对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法处罚,对经环评审查不宜开采的生产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铁路及省道以上公路沿线可视范围露天开采矿山和保护区内禁采区的矿山,依法予关闭。
(四)切实调整和优化矿山布局。凡新建矿山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对重点矿区要编制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对规划区内已设立的矿山,要进行资源整合,逐步减少矿山数量;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生产规模和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采选技术、工艺、设备落后的矿山,要采取措施逐步淘汰。
(五)认真开展煤炭开采回采率专项检查。有煤矿的县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全国煤炭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61号)要求,认真开展煤炭开采回采率专项检查,对达不到回采率的煤矿,责令限期整顿,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六)不断规范和发展矿业权市场。矿业权配置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转让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对擅自转让矿业权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相关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06年1月-2月)
州、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矿的乡镇场及各矿山企业领导,认真学习贯彻国发〔2005〕28号、湘政发〔2005〕30号文件精神,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同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集中开展宣传报道,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