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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招商合作局关于实行招商引资委托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向我州提供国内外投资商的投资动向并引导客商到州投资考察,协助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五)参与由州招商合作局主办的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年会,认真考察州情,熟悉我州优势资源、优惠政策及重点产业、重点项目,探讨研究我州招商引资的主攻方向、主导产业、主要项目;
  (六)积极参加省、州组织的国内外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并负责联络一批有投资实力和投资意向的客商。
  四、委托代理的重点领域与投资方式
  (一)围绕推进我州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市化进程这一目标,着眼引进国内外大集团、大公司,重点投向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农业和第三产业领域;
  (二)实行股权投资、企业并购、项目融资、证券融资、BOT等多种投资方式。
  五、委托代理的鼓励投资产业与投资项目
  (一)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农业产业化项目;
  (二)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生态建设与节能工程;
  (三)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高新技术开发和运用;
  (四)能源、交通、水利、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市政基础设施和专业市场建设;
  (六)旅游业、星级酒店、大型商业服务、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
  六、委托代理的费用及奖励
  (一)对委托代理人实行年经费制。其中对当年产生委托代理实效,且引进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币折算)的委托代理人,年终可一次性领取2万元招商代理工作经费。对当年引进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不足1000万元人民币(外币折算)的委托代理人,年终视其业绩可一次性领取不高于1万元招商代理工作经费;
  (二)对招商引资有业绩的委托代理人,按照《关于实行招商引资奖励的暂行规定》(州办发[2003]13号)文件精神,年终州政府根据招商引资额度大小,给予奖励。
  (三)对有特殊贡献、引进项目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外币折算)的委托代理人,州招商合作局向州人民政府申请给予特殊奖励。
  (四)委托代理人领取奖金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代理人,除追回已奖励的资金外,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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