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推行首席专家制度。在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中(包括生产、教学、科研等)推行首席专家制度,充分发挥首席专家在重点项目中的核心作用,提高重点项目的论证决策、规划设计、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全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每次确定10名左右的首席专家,每人每月发放津贴2000元,周期四年。除享受自治区级专家的待遇外,首席专家可配备学术秘书。进入自治区经济建设咨询专家库,参加重要工作决策、有关人才评奖和项目评审等工作;在申报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在使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公务用车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和自主权;在工作、学习、生活上遇到问题时,单位要优先帮助解决;受资助参加各种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每年参加由人事厅组织的学术休假和健康疗养活动。
(3)实施人才高地建设工程。围绕我区优势产业和学科,争取到2010年建设20个层次较高、优势明显、环境良好的人才高地。2006年首批建设宁夏枸杞产业、羊绒加工、特色医药、机械加工、新型材料研发、能源重化工、现代农业、西夏学和回族研究八大人才高地。自治区设立人才高地专项资金,用于对自治区人才高地建设工作的资助和扶持。每个人才高地培养选拔1-3名本行业(学科)的领军人才,入选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宁夏—行业(学科)领军人才”证书,每人一次性资助经费15万元。建立以两院院士、人才高地领军专家、自治区行业首席专家等为主要对象的自治区经济建设咨询专家库,组织开展重要工作决策、有关人才评奖和项目评审等工作。入选人才高地的领军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在使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公务用车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和自主权;在工作、学习、生活上遇到问题时,单位要优先帮助解决;受资助参加各种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每年参加由人事厅组织的学术休假和健康疗养活动。
(4)突出抓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优秀青年人才的培养。抓住国家实施“西部之光”人才培养计划、“西部千名学科带头人工程”的机遇,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区“新世纪313人才工程”和政府特殊津贴等专家选拔制度。提高人选质量,加强考核管理,健全培养体系。从2006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专家选拔,入选控制指数不变,津贴和资助经费增加一倍。通过开展专家选拔活动,培养一批站在国内科技前沿、勇于创新和创业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战略思维、能够组织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科技管理专家,精通国际经济贸易组织运行规则和法律、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高级专业人才。在人才的选拔上,既要重视有所成就的人才,也要关注具有潜能的人才;既要重视公有制单位的人才,也要重视海外留学人才和非国有单位的人才;既要重视自然科学人才,也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加强博士后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相应的政策措施,争取到“十一五”末期,我区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科研工作站和留学人员创业园有较大发展。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程、攻关项目,组织申报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出国(境)培训项目,每年选送一定数量的40岁以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所在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且具有潜质的优秀青年人才赴区外境外进修、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5)充分发挥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在凝聚人才方面的主体作用。引导自治区国有大型企业加强研究开发机构的建设,加大对技术创新、人才开发的投入,力争到“十一五”末期建成若干个在国内同行业具有先进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使其成为吸引和使用好优秀高新技术人才的基地。加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和创新基地建设,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为广大科技人员提供良好的创业条件。
(6)把引进的留学人才纳入全区人才资源开发的范围,逐步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智力流动、契约式使用人才的新模式。鼓励留学人才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来宁长期或短期服务,可以技术、货币、实物等出资创办或入股各类经济实体,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创办、承办、承包、租赁各类科研机构和经济实体;可以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可以到区内企业、事业单位或本区驻海外企业、机构任职或兼职;可以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可以采取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等方式,聘用符合条件的优秀留学人才担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领导职务;聘任优秀留学人才担任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咨询专家。继续做好引进博士后人员充实公务员队伍的工作。
(7)充分发挥已退休但身体较好的专家型人才的作用。积极动员已退休的老专家、老学者在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以老带新、技术咨询、专业培训的作用。对重点学科的专业技术带头人,退休后可返聘继续发挥作用。对积极发挥余热、并做出重要贡献的退休老专家、老学者,有关部门应视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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