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规定由州招商局负责解释。
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委托代理管理办法
为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积极鼓励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参与我州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已在国内外正式注册登记的法人或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年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商务职业道德,关心湘西发展、热爱招商引资工作。
(三)具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能够引导一批客商到我州考察、投资项目。
(四)熟悉国内外经济、贸易、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确定程序
由各县市招商局、湘西吉凤工业园管委会和其他州直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推荐,州招商局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再报州人民政府审定,由州人民政府与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签订书面代理协议,并颁发招商引资委托代理证书。
三、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可选择担任州内各类工业园区的经济顾问、相应副职等多种受聘形式,并享有一定的职务待遇。
(二)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供州内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战略以及招商项目等相关资料。
(三)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派员陪同参与在州内的项目考察、洽谈、签约活动。
(四)有权为我州对外推介项目和引进资金、人才和技术。
(五)向我州提供国内外投资商的投资动向,引导客商到州内投资考察,协助做好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六)参与由州人民政府主办的招商引资委托代理年会,参与由我州主办或参与的国内外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熟悉我州优势资源、优惠政策及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并负责联络一批有投资实力和投资意向的客商。
四、招商引资委托代理的重点产业和投资项目
围绕推进我州优势产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着眼引进国内外大集团、大公司,重点投向以下产业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