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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卫生组织建设的意见


  三、进一步提高村级卫生人员业务素质

  (六)坚持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制度。到2010年,在职的乡村医生要全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乡村医生,要在2008年前取得中专以上或经省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参加乡村医生资格考试。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连续3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七)认真抓好村级卫生人员规范化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健全村级卫生人员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县级医院和县卫校等培训基地加强对村级卫生人员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药学等业务知识和卫生、药品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村级卫生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进一步加大对村级卫生组织建设的投入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村卫生室应具备开展村级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本条件,业务用房总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相对分设;要配备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清创缝合器械、消毒设施和通讯设备;药品要纳入“两网”建设内容,实行统一采购,达到120个品种以上的常用药品。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投入,重点向村级公共卫生倾斜,合理解决村级卫生人员履行公共卫生职能的劳务报酬。从2006年起,州、县市财政按照每年每村安排1000元村医生报酬列入财政预算,州、县市财政各分担50%,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促使村医生更好地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

  (十)财政部门要把村医生的劳务报酬纳入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到位;教育部门要在满足当地学前教育的基础上,将闲置的村小学房屋调剂给村卫生室使用;电信部门要帮助村卫生室配备通讯设施,免收一次性装移机费,并为每个村卫生室赠送话机一部;建整扶贫部门要把建整扶贫点村卫生室建设纳入建整扶贫工作考核验收内容;发改部门要将村卫生室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规划项目,加大项目争取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对村级卫生组织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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