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一是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各级各部门要以“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目标,经常深入工厂、农村、社区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掌握信访动态、信息、苗头,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二是及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理解、支持信访工作,引导、鼓励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依法处理好一切行政事务,从源头减少信访事项的发生,特别对当前涉法涉诉、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土地补偿、退耕还林等政策法规性强、社会影响大的信访事项,一定要依法依规办事。
(三)创新化解信访突出问题制度。一是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各级司法机关要组织、动员律师积极为困难群众进行法律援助,依法解决一些群众的合理诉求;二是建立律师参与来访接待制度。各级各部门要聘请律师参与接待群众信访工作,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三是完善信访听证制度。抓紧制定信访听证规则,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采取公开听证和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形式,明晰政策,澄清事实,分清责任。
六、建立健全信访责任追究体系
(一)对决策失误、工作失职、办事不公等引发信访事项的进行责任追究。一是不认真执行有关信访工作法律、法规、政策,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而使信访事项频繁发生的,要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免谈话;二是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上访、越级上访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二)对初信初访推诿、不重视等引发的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的进行责任追究。一是基层对属于本级职能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认真答复处理或拖着不办而引发的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责成直接经办人和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要诫免谈话直至纪律处分;二是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回避、推诿或不及时办理群众信访事项而引发的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
(三)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同一信访事项重复上访的进行责任追究。同一信访事项因工作不力,连续发生三次以上的群体性越级访,对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免谈话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