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州政府领导及工作部门负责人接待日每月1次,县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每半月1次,每次由1名领导出面接待群众来访、处理信访事项。每次接待日要确定一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处理协调难度大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接待领导要包接待、包落实、包解决;职责范围外的信访事项,接待领导也要认真接待,并交由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信访部门负责督查督办。乡镇每天都要有1名领导值班,负责处理群众来访。
(三)逐步推行网上处理信访事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网络资源,建立完善电子信箱,确定专人管理,引导群众网上信访。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阅批和处理电子信访事项,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提高网上信访工作效果。
(四)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制度。各级各部门在接到不稳定因素、社会影响重大的信访事项或信访信息时,要组织人员依法、及时、果断地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同时,要在收到信访信息半小时内,重大信访事项发生1小时内,将情况及时准确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信访部门,及时掌握处置信访事项的主动权。
三、建立健全信访办理体系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受理”的原则,对群众的信访事项实行分类办理。
(一)信访事项的受理。各级各部门信访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要详细登记、建立台帐,能办理的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采取转办、交办、发函等形式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和科室办理。有关部门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要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上访人,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同级信访部门提出。
(二)信访事项的办理。各级各部门自收到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之日起,要在60日内办结,并向信访人出具书面办理答复意见;信访事项复杂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间内到上一级相应机关申请复查、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认真负责地作出书面复查、复核答复。信访事项办理实行三级终结制,对经三级终结后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然不服、仍以同一事项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部门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