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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州政办发[2006]0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试行)》(湘政发〔2005〕17号)精神,规范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行为,切实加强我州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议事范围和上限标准

  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为满足农民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需要,由农民自愿出资出劳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的行为,而不是农村税费改革新开的一个农民负担“口子”。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村民自愿、量力而行、共同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程序规范、使用公开”的原则,将议事范围限于村内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组道路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严禁议超范围的事,严禁议没有具体建设项目的事,严禁乡镇向村下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任务,严禁把“一事一议”当成固定收费项目,严禁直接或变相利用“一事一议”加重农民负担。按照湘政发〔2005〕17号文件精神,我州原则上不向农民筹资,向农民筹劳年劳平不得超过10个工日,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二、坚持按民主程序议事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坚持民主程序。在项目选择上,优先安排多数群体受益和有要求的、群众急需要和落实了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项目选定后,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由村民委员会形成初步议案,交全体村民酝酿讨论。在审议和表决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民意,审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原则上应召开村民大会或户主大会进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必须得到村民大会的授权。经村民大会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案的,其表决时按一户一票制进行。要尊重民意,坚持多数村民通过的事就积极地去办,多数村民没有通过的事坚决不办。

  三、认真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定形成后,村民委员会要按规定填写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的《湖南省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连同会议记录、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盖章原件等相关资料一并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初审,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并报县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能,切实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对符合政策规定和议事程序的筹资筹劳决议要及时审批,对超范围、超标准、违反民主程序的筹资筹劳决定坚决予以纠正。对审核审批中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和单位领导,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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