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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目的、意义、要求,以及各县市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依法治理的社会环境。同时,对严重超限超载和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公开予以曝光。

  (三)加强“大吨小标”车辆治理工作。工商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继续加大对非法改装厂清理整顿力度,对非法改装车辆现象严重的县市,要组织专项整治,坚决予以取缔;公安交警部门要继续做好“大吨小标”车辆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工作,加快车辆吨位恢复工作进度。

  (四)强化源头监管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要组织工商、交通、公路、交警等部门对沿线工矿企业、货场等实施现场管理,确保运输源头装载符合要求。

  三、进一步开展联合整治统一行动,坚决遏制车辆超限超载

  (一)以县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交通、公安、公路、交警、运管等相关部门在日常治超的基础上,集中三个月时间(4月10日至7月10日)在各县市超限超载运输检测站(点)认真开展一次超限超载车辆联合执法整治行动。

  (二)按照国家统一认定标准,凡在我州境内行驶的各类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都属超限超载整治范围。此次整治严格按照国家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对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执行。一是两轴车(双联轴)车货总重在22吨以内,三轴车车货总重在33吨以内,四轴车车货总重在44吨以内,五轴车车货总重在55吨以内,六轴及以上车辆车货总重在60吨以内,第一次检测登记后予以放行,不卸载,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需告诫货主和驾驶员在装载货物时不得超过交公路发〔2004〕219号文件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同一车辆再次超过车货总重标准,按超过的吨位和所辖路段内行驶的里程,依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收取公路补偿费。二是两轴车(双联轴)车货总重超过22吨,三轴车超过33吨,四轴车超过44吨,五轴车超过55吨,六轴及以上超过60吨,必须严格实施卸载,卸载后再按规定收取公路补偿费,决不允许在未卸载的情况下收取公路补偿费。对于恶意超限超载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给予从重处罚。凡在未卸载的情况下收取公路补偿费的,对当班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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