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村交通建设工程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6]0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推进我州新农村建设,确保“十一五”末全面完成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和农村公路客运站点建设任务,州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和农村公路客运站点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将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和农村公路客运站点建设列入州重点工程,享受比州重点工程更加优惠的政策,有关税费免缴、减缴,建设手续一律从简从快。具体按照湘政办函[2005]124号、州政办函[2003]41号和州政办发[2004]2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免缴减缴税费附后)。各县市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更优惠的政策。
二、工程建设占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林地及占地范围以外的国有荒山、荒坡、河滩,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行无偿划拨。工程建设需要的料场、取土场等临时用地,由乡镇政府负责协调提供,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以降低工程造价。同时应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新的水土流失。
三、州将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附件: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和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建设免缴减缴税费一览表。
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和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免缴减缴税费一览表
一、税类
1、免缴印花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
2、交通系统内企事业单位在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建设中从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业务,视为内部劳务,免缴营业税及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
3、建设施工单位自采自用,用于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建设的砂石材料免缴增值税。
二、费类
1、国土部门应优先办理新征土地及国土使用证的审批手续,免收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用地管理费按不超过总造价的1.5%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