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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武价费字[2006]108号)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6〕1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执行该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物价、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中所列收费项目和标准,认真清理本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加强对本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二、《通知》中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中,凡是按被收费对象营业额、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货值等的一定费额或比例收费,收费标准有幅度的,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收费标准的具体执行意见,于2006年9月30日前报市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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