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的;
(二)审核时未核实清楚,造成多支付或不符合支付条件而予以支付的;
(三)由于工作疏忽造成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取财物,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多拨手续费无法追回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勾结、唆使或协助扣缴义务人、代征人骗取手续费,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京地税计〔2002〕505号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手续费管理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手续费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手续费支付信息表
信息表编号: 单位:元(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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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或│ │ │ │ │ │
│ 代征人名称│ │ 计算机代码│ │ 经济性质│ │
│ (签字盖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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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 │ │ │ │ │ │手续费支付│
│ 委托项目│ 税种│ 税款所属时间│ 入库金额│ 支付比例 │ 手续费金额│ │
│ │ │ │ │ │ │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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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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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所审核人员意见│ 日期 │税务所所长意见及税务所公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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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