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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的;
  (二)审核时未核实清楚,造成多支付或不符合支付条件而予以支付的;
  (三)由于工作疏忽造成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取财物,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多拨手续费无法追回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勾结、唆使或协助扣缴义务人、代征人骗取手续费,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京地税计〔2002〕505号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手续费管理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手续费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手续费支付信息表

                 信息表编号:            单位:元(保留两位小数)

┌──────┬─────────────┬──────┬──────┬──────┬─────┐
│扣缴义务人或│             │      │      │      │     │
│ 代征人名称│             │ 计算机代码│      │  经济性质│     │
│ (签字盖章)│             │      │      │      │     │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      │    │        │      │      │      │手续费支付│
│  委托项目│  税种│  税款所属时间│  入库金额│ 支付比例 │ 手续费金额│     │
│      │    │        │      │      │      │  情况 │
├──────┼────┼────────┼──────┼──────┼──────┼─────┤
│      │    │        │      │      │      │     │
├──────┴────┼────────┼──────┴──────┼──────┴─────┤
│  税务所审核人员意见│  日期    │税务所所长意见及税务所公章│     日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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