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地税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预算情况,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批复手续费预算后15个工作日内,市地税局将手续费预算批复到各区、县局、直属分局。
第二十一条 市地税局依据手续费预算批复情况,根据各单位手续费支付进度拨付资金。资金拨付到位后,税务机关要及时将手续费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必须按照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支出方向,真实、准确的记录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收支情况,单独设账、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凭银行回单和《汇总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单据,并据此登记总账及分税种明细账。
第二十四条 手续费会计核算工作按照行政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核算的管理要求执行。
(一)在“拨入经费”和“经费支出”科目下设分税种二级科目。
(二)收到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拨入经费”二级税种科目;支付手续费时,借记“经费支出”二级税种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上划市地税局手续费资金时,借记“拨入经费”二级税种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到企业交回的手续费时,冲减当期支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经费支出”二级税种科目。
第二十五条 由区县财政负担的手续费资金,区县财政另行要求的按照区县财政要求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年末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财务部门应按照市地税局计划财务处的要求编制、上报手续费的决算情况。
第四章 手续费档案归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手续费支付完毕后,财务部门将《汇总单》及银行单据作为记账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集,并作为会计档案进行归档;《信息表》和《告知书》由税务所按照税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八条 税务人员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国家或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支付手续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执法过错,依《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