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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
  财务部门将《汇总单》与财务手续费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导入数据核对无误后,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打印银行进账单并开具支票,送交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税务所应对下列手续费支付信息进行审核:
  (一)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资格及时效;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代扣、代收或代征税款是否缴纳及是否支付过手续费等情况;
  (三)《信息表》上填写的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是否与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相符,税款所属时间、入库金额是否正确,各种章戳是否清晰;
  当发生《信息表》填列的入库金额与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入库数据不符的情况,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有义务提供相应缴款书原件进行核对。由于手续费计算方法不同,造成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申请手续费金额与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计算金额不符的,以系统金额为准。
  (四)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是否存在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或未按《协议书》规定要求进行委托代征税款的行为,相应缴纳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在计算手续费时是否已扣除;
  (五)手续费支付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人因发生多缴、误收等原因造成退税的情况,原则上多缴税款应在计算手续费前进行扣除;如手续费已支付给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人,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手续的同时,应视实际情况对已支付的退税税款部分手续费进行追回。
  第十三条 对因扣缴义务人、代征人银行信息错误造成的银行退票,财务部门在《汇总单》上注明原因后,将《汇总单》复印件退回税务所,同时在手续费管理信息系统的“退票管理”模块中录入退票信息;税务所根据《汇总单》上注明的退票原因填写《手续费退票信息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表样见附件4),并通知扣缴义务人、代征人领取《告知书》后重新进行办理。
  《告知书》编号编码规则统一确定为“京地税+区县单字简称+[年度]+流水号”。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在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按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应予说明,并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手续费支付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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