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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级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手续费支付比例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文件的精神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手续费支付比例。
  第七条 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后,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手续费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扩大手续费的支付范围;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
  第八条 手续费的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统一、简便的原则。
  第九条 手续费的管理职责:
  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是委托代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委托代征的组织、协调工作;税种管理部门负责分管税种手续费预算的编报工作;税务所负责贯彻落实对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具体管理要求,实施对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日常管理及宣传、培训工作,手续费支付信息确认工作;财务部门负责手续费预算的汇总、上报以及手续费资金的管理工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对税费管理的执法检查及《协议书》格式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审查;信息中心负责系统技术支持工作。

第二章 手续费支付管理

  第十条 手续费支付的办理流程:
  (一)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填写《手续费支付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表样见附件2)一份,加盖扣缴义务人(单位)、代征人公章或由扣缴义务人(个人)签字确认后送主管税务所办理,无需再提供缴款书复印件。
  《信息表》可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www.tax861.gov.cn)下载、打印。
  (二)主管税务所负责审核手续费支付的有关信息。
  税务所审核人员首先应根据市局统一规定的编码规则,确定《信息表》编号,即“京地税+区县单字简称+手+税种单字简称+字[年度]+6位流水号”。
  经审核,对符合支付条件的,审核人员在《信息表》“税务所审核人员意见”栏签署意见后,报税务所所长审核;税务所所长在《信息表》“税务所所长意见及税务所公章”栏签署意见并加盖税务所公章。
  税务所审核人员依据审核确认后《信息表》的内容,在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并打印《手续费支付汇总单》(以下简称《汇总单》,表样见附件3),签字、加盖公章后,将《汇总单》转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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