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地方税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工作,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维护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见附件1)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以下简称“手续费”)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并签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委托代售印花税协议》(以下统称《协议书》)、取得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费证书》、《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以下统称《证书》),承担代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下简称代扣代收)税款是指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征收标准代扣代收并解缴入库的税款;代征税款是指代征人按照《证书》及《协议书》规定的税种、委托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征并解缴入库的税款。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手续费,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对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行为支付的报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可将手续费用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工作相关的费用开支和奖励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第六条 手续费的支付比例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为2%;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照税务机关与代征人签订《协议书》中规定的比例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代征税款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