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填写《手续费支付信息表》(附件五)一式两份,加盖扣缴义务人(单位)、代征人公章或由扣缴义务人(个人)签字确认后送主管税务所办理,无需再提供缴款书复印件。”“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税务所审核人员首先应根据市局统一规定的编码规则(京地税+区县单字简称+手+税种单字简称+字[年度]+6位流水号),确定《手续费支付信息表》编号。
税务所受理人员对《手续费支付信息表》中信息进行审核,对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辅导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正确填写。审核无误后,录入核心征管系统。同时在《手续费支付信息表》中签署受理意见,加盖税务所公章后,一份交纳税人作为受理依据,一份递交主管税务所长审核。
对于符合支付要求的,主管税务所长在《手续费支付信息表》中签署意见后,登录核心征管系统查询并打印《手续费支付汇总单》,签字、加盖公章后,将《手续费支付汇总单》转财务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财〔2006〕37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北京地税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工作,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充分调动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税务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文件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手续费管理现状,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同时,各局要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做好纳税人手续费支付工作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略)
2.手续费支付申请表
3.手续费支付汇总单
4.手续费退票信息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