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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务机关服务水平和税收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2006年9月1日起到12月底,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换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换发、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范围
  (一)种类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为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1、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通告之日起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手续。
  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也应当自通告之日起到税务机关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手续。
  2、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手续。
  (三)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1、领取营业执照且经营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纳税人;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临时税务登记证的换发和补办比照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四)换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的范围
  只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
  对已领取了税务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上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证的换发和补办比照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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