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征收(共1项)
1、按规定比例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利息中提取管理费
法律依据:
(1)《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
四条
(2)《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
八条
(二)行政处罚(共41项)
1、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2、旅行社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
(2)《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五十九条
3、旅行社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
4、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
5、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6、旅行社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7、旅行社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
8、旅行社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9、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且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10、旅行社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
11、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或者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5天至30天的停业整顿、吊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
(2)《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
(3)《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六十条
12、旅行社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13、旅行社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14、旅行社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
15、旅行社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
16、旅行社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17、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18、旅行社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六十一条
19、未取得《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
20、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经营旅游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
(2)《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六十三条
21、导游人员无证进行导游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
22、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
2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
2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
25、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
26、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
27、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
处罚种类: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
法律依据: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
2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