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公告(第一期)
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近期将我市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依据陆续予以公告。
本期公布的有长沙市档案局、长沙市旅游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和长沙市体育局等六个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依据。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长沙市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长沙市档案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
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
八条
3、《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
四条
4、《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第
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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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指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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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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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 │1990.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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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3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8.11.28 │
│ │ │ │ │生效 │
│ │ │ │ │2004.7.30 │
│ │ │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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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长沙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200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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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规章 │5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 │1992.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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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 │20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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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
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
十七条
(二)行政处罚(共6项)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将档案及其复印件出卖、转让、交换、赠送,或者私自携运出境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
二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
二十八条
(3)《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
6、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3项)
1、延长档案移交期限的检查和同意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
十三条
(2)《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
2、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的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