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远大路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远大路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政发〔2006〕21号)


  为实施城市规划,完成远大路(高岭路口至红旗路口段)的拓改建设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4条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收回远大路规划拓改建设范围内涉及湖南省农业科学院等44家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共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61764平方米,具体地块界址及数量以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队20060623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市国土资源局要依照法定程序,在收回用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人。对原土地使用人依法应予补偿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