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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七)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包括机构设置、人员分工、救护措施等;
  (八)经营具有危险性的监控化学品、成品油(包括运输工具用液化气)须出具国家或市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按照行政审批程序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营单位名称;
  (二)经营单位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
  (三)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单位的经济类型;
  (五)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
  (六)经营方式;
  (七)发证机关;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九)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将经营许可证损坏、丢失,不补发,应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原经营许可证自行注销。
  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每年12月底将本单位年度经营、安全、事故情况通报发证机关。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换证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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