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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16日)修改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安监危化字〔2006〕115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六年九月八日

  附件: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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