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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6〕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区、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一日

  区、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9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区、县(市)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对《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区、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区、县(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以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区、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市)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的标准是:
  (一)区、县(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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