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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06〕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二○○六年九月六日

  附件
  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市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确保政府机关的政令畅通和市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效性原则,通过电话催报、函件催办、实地督办、暗访核查等形式,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实际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要讲求时限,注重实效,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任务
  1、督查省、市委,省、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2、督查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
  3、督查省、市领导批示件、查办件的办理情况;
  4、督查市政府系统承办的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5、督查、督办、核查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政务督查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督查室:
  1、负责《政府工作报告》、《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
  2、负责市长批示件、查办件的登记、交办、督办和反馈;
  3、负责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交办的向省领导报告批办件办理材料的起草;
  4、负责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交办、办复和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交办与督办;
  5、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督办、核查事项。
  二、市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
  1、负责市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
  2、负责对应副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组织召开的专题会、协调会议定事项的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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