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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州政发[2006]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人民政府同意《湘西自治州老年人优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

  湘西自治州老年人优待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牢固树立养老助老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居住本州行政区域内,持有常住户口,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持县市以上(含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州范围内享有以下待遇:

  (一)免费进入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风景名胜区参观游览。

  (二)免费参观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国有图书馆免费办理图书借阅证。

  (三)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辆。

  (四)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五)免费公证老年人与赡养人签订的家庭赡养协议书。

  (六)免费到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咨询。

  (七)各单位的活动室要向附近自愿参加活动的老年人开放,农村乡镇文化室要设置老年人活动项目,优先为老年人服务。

  (八)乘坐汽车、火车、客船可优先购票、检查、进站、上船。

  (九)在各类医院、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看病优先就诊、检查、化验、划价、缴费、取药、住院。当地医疗机构每年为百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

  (十)人民法院优先受理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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