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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代扣地税代征的意见


  (三)每年6月底前,州、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将《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及金额提供给同级财政、地税部门,作为代扣、代征保障金的依据。

  (四)每年7月至10月,由州、县市财政、地税部门根据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的《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及金额和各用人单位自行填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具体办理保障金代扣、代征手续。

  财政代扣工作在全省未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前,由残疾人联合会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经用人单位签字后,实行“同城结算、委托收款”和汇总清缴的办法,由财政部门从用人单位的财政帐户上划入同级残联的预算外资金专用帐户。

  地税代征工作在全省未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前,暂时开具税收票证,纳入税收会计统一核算,就地全额缴库。参照“各市州、县市区代征的保障金,其收缴总额的10%作为省级收入”的规定,我州各县市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按收缴总额的10%作为州级收入。省级、州级集中的10%自动划缴省库、州库。对采用转帐方式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一律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其“预算科目”适用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国家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代码“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收入级次”为共享收入,其中省、州、县市按1:1:8的比例填写。对采用现金方式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一律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并按现金税款解缴规定期限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汇总缴入国库的残联预算外资金专用账户。

  五、征收管理

  (一)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要求规范管理,原则上不予减免。应缴保障金属省级财政收入的中央、省及外地区驻州用人单位需要缓、减、免的,需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湘财综〔2005〕13号)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并提交地税部门核定的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提出意见后,按法定程序办理。其他单位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参照省级文件规定的缓减免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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