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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代扣地税代征的意见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征收方式及权限划分

  (一)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当年征收上一年度的保障金。

  (二)与地方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

  (三)与地方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自收自支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央、省及外地区驻州单位,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同级地税部门代征。

  (四)2004年度未缴纳的保障金,与2005年度的保障金一并征收。

  (五)保障金征收工作由州、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做好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在岗残疾人数、年平均工资额的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缴纳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减免管理、违章处罚等工作。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负责保障金的征缴、划转、收入统计、信息反馈、资料管理等工作。

  (六)征收权限的划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财政、税收入库级次划分征收权限,州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州财政局、州地税局对本州行政区域内财政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在州本级财政、税收入库关系在州地税局直属分局的州直及中央、省属和外地区驻州用人单位的保障金实行代扣、代征;县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县市财政局、地税局对本县市行政区域内财政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在县市财政、税收入库关系在县市地税局的用人单位的保障金实行代扣、代征。

  四、征收程序

  (一)每年2月至3月,各级残疾人联合会通过公共媒体,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会计核算中心或办事大厅,各级地税部门通过办税大厅的电子公告牌或其他形式,发布年审通知。各用人单位到当地残疾人联合会领取、填写《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

  (二)每年4月至5月,各用人单位须携带《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中的《就业情况表》、《安排残疾人就业名单》和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等资料,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办理年审手续。经审核需缴纳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填写《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再根据《年审表》自行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用人单位拒报、迟报有关统计资料,不按时参加年审或安排残疾职工不能同时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职工认定。虚报、瞒报有关统计资料的,依照《统计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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