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代扣地税代征的意见
(州政办发[2006]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根据《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第206号令)、《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8号)及省财政厅、省残联、省地税局、人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社〔2006〕5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实行财政代扣、地税代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范围
本州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及外地区驻州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为正式职工,或与残疾人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工资不低于全州最低工资线,并按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可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也可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年末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财政代扣单位按年末实有人数计算,由各用人单位年审时自行申报,参照财政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地税代征单位按年平均职工人数计算,由各用人单位年审时自行申报,参照统计、地税等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二、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可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