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禁止使用加砷净化工艺;
7、依法足额交纳2005年1月以来应缴未缴或少缴的排污费;
8、生产取水口和排污口均应安装流量计。规范排污口,车间排放口安装镉、铅在线监控装置;总排口安装PH、锌在线监控装置。
(三)锌精矿冶炼烟气制硫酸企业整治要求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齐全;
2、必须采用“两转两吸、酸洗制酸”生产工艺,为防止污染事故发生,企业应配置双电源;
3、酸洗污酸应进行处理,实现达标排放或回用于生产,严禁直排;
4、厂区各种管线设置清晰,实行清污分流,杜绝生产过程中跑、冒、滴、漏;
5、依法足额交纳2005年1月以来应缴未缴或少缴的排污费;
6、规范排污口,安装二氧化硫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五、整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湘西自治州铅锌企业污染整治领导小组,李球同志任组长,杨正存、屈辉庭、周天颂同志任副组长,王智勇、张来林、梁家标、杨建军、喻旗、王利辉、曾春生、江顺华、古水扬、魏怡、周云、姜小平、陈仲其、翟辉、刘朝阳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杨正存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屈辉庭、王利辉同志兼办公室副主任。相关县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二)明确整治职责
1、县市政府职责。各县市政府应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县市长是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长是整治工作直接责任人,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整治实施方案,层层签订落实目标责任制。对限期治理、停产治理以及关闭、取缔的企业,由县市人民政府下达决定。强化责任追究,对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在落实整治工作的同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社会稳定。
2、职能部门职责。对停产治理企业,供电、供水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配合企业污染治理工作。对关闭的企业,供电、供水、金融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配合关闭工作,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部门要吊销采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政府督查室要对整治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督办,监察部门要追究监管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团结报社、湘西电视台要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