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水最大处理能力为500吨/日,化学污水最大处理能力为50吨/日。
第二十九条 打捞服务
交通部广州打捞局是海(水)上沉船(物)打捞、公共水域、港口及航道清障、海上财产救助和大型海难(包括环境)救助的专业单位。
拥有远洋、沿海拖轮14艘,最大功率15516千瓦;半潜驳3艘,最大吨位15000吨;起重船8艘,最大起重吨位4000吨。
广州打捞局调度室常年实行全天候值班制度。
值班电话:020-34062151 34062155。
第三十条 船舶代理服务
本港船舶代理服务企业可以接受国内外承运人的委托,代办国际或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口、承揽货源客源、货物中转、船舶补给修理等相关业务。
第三十一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本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企业可以接受国内外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委托,代办订舱、货物装卸、提取交付、报关报检报验等相关业务。
第三十二条 水上交通服务
广州VTS中心负责水上交通组织,可以应请求提供本港交通安全信息、水文气象信息、助航及紧急救援等服务。
广州VTS中心的工作频道有守听/呼叫频道VHF09 、工作频道VHF21、VHF01和备用频道VHF64,每日逢双小时正点或发生紧急情况时播发安全信息。
海上搜救中心常年全天候值班待命,电话专线12395。
第三十三条 海上救助
交通部南海救助局是我国南海海上专业救助单位。
拥有远洋救助船舶12艘,其中3200千瓦以上的大型救助拖轮4艘、1940千瓦救助拖轮5艘、5200千瓦快速救生船1艘。
南海救助局常年实行全天候值班制度。
值班电话:020-84265700 84265701 (南海救助局救助值班室)
020-84650093 (广州基地救助值班室)。
第七章 港口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 港口设施保安
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应当申请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2006年6月1日以前本港已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名单见附件四)。
第三十五条 港口环境保护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港口工程项目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本港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事先申请取得广州港务局批准。
第三十六条 船舶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船舶经广州海事局同意后方可在指定水域按规定和标准排放压载水。
船舶来自有疫情港口的,应当申请卫生防疫、检验检疫等部门进行卫生检疫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及相关作业的防污染控制
在本港水域内进行船舶洗舱(包括原油洗舱)、清舱、驱气、使用焚烧炉、舷外拷铲及油漆、供油、船舶拆解、打捞等作业的,装载有毒有害或者散装粉状货物的船舶需在本港水域冲洗甲板的,应当向广州海事局提出申请。
船舶修造、打捞、拆解和其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中,应当备有防污染设备和器材,落实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污染水域。
船舶、码头或者设施造成水域污染需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应当在使用前将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报广州海事局审核。
第三十八条 船舶垃圾接收处理
船舶垃圾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垃圾接收处理单位处理,不得排入本港水域。
船舶垃圾中含有毒有害或者其它危险成份的,船方应当在提交接收处理前向接收处理单位提供此类物质的品名、数量、性质和处理注意事项,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来经疫区港口的船舶垃圾在提交接收处理前,船方应当先申请卫生防疫、检验检疫等部门进行卫生检疫处理。
第八章 港口应急事件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事故与灾害应急救援
广州港务局负责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经营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船舶事故应急处理
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并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
船舶在本港发生污染事故后,船方、港口经营人或知情者应当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等情况和信息立即报告广州VTS中心和调度指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