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专用泊位及设备有:
(一)集装箱专用泊位45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12个。
主要设备:
集装箱岸桥21台,最大起重能力60吨;
集装箱场桥48台,最大起重能力40吨;
集装箱正面吊27台,最大起重能力45吨。
(二)煤炭专用泊位24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7个。
主要设备:
桥式抓斗卸船机10台,最大卸船能力为2000吨/时;
斗轮堆取料机13台,最大堆料能力为2000吨/时,最大取料能力为1000吨/时;
装船机6台,最大装船能力为1000吨/时。
(三)石油化工专用泊位49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6个,油气输送管道输送能力为1380~3500吨/时。
(四)矿石专用泊位2个,最大卸船能力为2000吨/时,最大堆料能力为2000吨/时,最大取料能力为1000吨/时。
(五)粮食专用泊位14个。
主要设备:
粮食装卸系统20套,卸船机18台,最大卸料能力为2500吨/时。
第二章 港口管理机构
第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广州港务局是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广州港口、广州市水路运输行业、广州港港区航道行使管理权,对广州港航道、引航、锚地和通讯调度实行统一管理。
派出机构有海港管理处、内港管理处、番禺管理处、五和管理处、新塘管理处、增城管理处;直属单位有广州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广州港通讯调度指挥中心(以下简称调度指挥中心)等。
第九条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局(以下简称广州海事局)是本港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以及航海保障等职能的管理机构。
派出机构有黄埔海事处、内港海事处、番禺海事处、五和海事处、新塘海事处、新港海事处、新沙海事处、沙角海事处。
第十条 国家设在广州港口口岸的其他监督管理机关
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人员、船舶、货物和物品进出广州港口口岸实施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查验和检验检疫等工作。
(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分别对各自关区经广州港口口岸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实施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广州海关在本港下设番禺海关,驻新风和内港办事处;黄埔海关在本港下设黄埔老港海关、黄埔新港海关、驻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广州保税区海关)、新塘海关、新沙海关。
珠江河道以新造为界,新造上游港区(包括新造)属广州海关管辖,新造下游港区属黄埔海关管辖;北河道以东圃河口为界,以西河面属广州海关管辖,以东河面(包括黄埔港区、新沙港区、广州港出海航道东侧的虎门港)属黄埔海关管辖;
(二)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负责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实施边防检查,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对广州港口口岸的限定区域实施警戒管理以及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在本港下设的分支机构有黄埔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番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新塘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洲头咀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新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新沙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和莲花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三)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广州地区(番禺、花都、增城、从化除外)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在本港下设的分支机构有黄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沙办事处、洲头咀办事处、新风港办事处和河南港办事处。
第三章 港口公用设施及管理
第十一条 主要港口公用设施
(一)港口主航道
本港主航道由出海主航道和内港港区主航道组成。
出海主航道自珠江口桂山锚地至黄埔港区,全长约153公里,包括大濠水道、榕树头水道、伶仃航道、川鼻水道、大虎水道、坭洲头航道、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新沙航道、赤沙航道、大濠洲航道、黄埔航道。其中黄埔港区西基调头区至南沙港区段出海航道底标高为-11.5米,底宽160米;南沙港区至珠江口桂山锚地段出海航道底标高为-13.0米,底宽160米。
内港港区主航道全长约39公里,包括西河道、南河道、沥滘航道、汾水头航道、海心岗航道、新造航道、铁桩航道。
(二)港口锚地
本港现有锚地88个(主要锚地情况见附件二),浮筒23个,最大锚泊能力30万吨,主要功能为船舶候潮、联检、待泊、避风、船舶调头和过驳作业等。其中桂山锚地为一般引航、检疫、防台锚地,蜘蛛岛以南锚地和大坦尾锚地为大型引航锚地,三门岛锚地为主要候泊、检疫、防台和过驳锚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