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6]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的《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是指利用河(渠)道、水库、泵站、水闸、机井、输水管线等水利工程设施进行的供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 水价的核定和管理权限
第六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根据国家政策,按照补偿成本和费用、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适当兼顾供水受益户的承受能力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供水区域的具体范围根据水资源规划、水资源配置状况和供需水预测分析等,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单个工程核定。